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世坤、尚鉌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謝舒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陳世坤 被 上訴 人 尚鉌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舒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簡易事 件之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 裁定已於112年2月1日以寄存方式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73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二第275至279頁),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