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泓瑩、蕭佳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被 上訴人 蕭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2,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