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徐玉玲
- 原告李怡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怡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惟因原告之請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柒佰參拾柒元(計算式:2,210元×1/3=7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佰參拾柒元(計算式:737 元-500元=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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