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吳幸娥
- 當事人林宇承、新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林宇承 被 告 新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748元【計算式:積欠薪資33,000元+勞工退休金2,748元=35,748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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