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郭美奐、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鄭立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郭美奐 被 告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提出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加班費及出勤紀錄、薪資明細、提繳勞退金短少損害等,因資方未出席未能了解實情」等語,惟並未聲明請求金額,應予補正,即原告應具體表明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短少之金額分別為何? 二、訴之聲明提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否係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