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何美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原 告 何美玉 金玉琴 李炳旺 王美鳳 吳玉花 蕭長聰 呂碧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被 告 億瑞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席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本件係原告七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以下金額均以新臺幣計 編號 姓名 聲明請求項目 應徵收裁判費 1 何美玉 休息日出勤工資432,779元 例假日出勤工資273,473元 工資中不當扣款45,561元 工資中扣除之團保27,300元 資遣費136,137元 6%勞退差額37,410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952,660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10,46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6,973元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徵收裁判費3,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元(計算式:10,460元-6,973元+3,000元=6,487元) 2 金玉琴 休息日出勤工資324,062元 例假日出勤工資204,973元 工資中不當扣款123,868元 工資中扣除之團保27,800元 資遣費136,137元 6%勞退差額19,752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836,592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9,14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6,093元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徵收裁判費3,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元(計算式:9,140元-6,093元+3,000元=6,047元) 3 李炳旺 休息日出勤工資411,972元 例假日出勤工資260,327元 工資中不當扣款34,857元 工資中扣除之團保25,100元 資遣費82,506元 6%勞退差額91,818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906,580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9,91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6,607元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徵收裁判費3,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元(計算式:9,910元-6,607元+3,000元=6,303元) 4 王美鳳 休息日出勤工資392,486元 例假日出勤工資248,020元 工資中不當扣款102,605元 工資中扣除之團保21,600元 資遣費85,958元 6%勞退差額43,264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893,933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9,8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6,533元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徵收裁判費3,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元(計算式:9,800元-6,533元+3,000元=6,267元) 5 吳玉花 休息日出勤工資145,958元 例假日出勤工資92,234元 工資中不當扣款31,569元 工資中扣除之團保7,300元 資遣費42,655元 6%勞退差額15,689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335,405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3,64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427元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徵收裁判費3,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元(計算式:3,640元-2,427元+3,000元=4,213元) 6 蕭長聰 休息日出勤工資166,835元 例假日出勤工資105,424元 工資中不當扣款19,872元 工資中扣除之團保9,100元 資遣費43,265元 6%勞退差額32,028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376,524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4,08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720元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徵收裁判費3,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元(計算式:4,080元-2,720元+3,000元=4,360元) 7 呂碧昭 工資中不當扣款24,768元 職務管理津貼336,000元 資遣費139,680元 6%勞退差額44,874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545,322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5,95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3,967元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徵收裁判費3,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元(計算式:5,950元-3,967元+3,000元=4,9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