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東霖、李偉英即福記燒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楊東霖 被 告 李偉英即福記燒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含失 業賠償108,000元、精神賠償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