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楊東霖
- 被告
- 李偉英即福記燒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含失業賠償108,000元、精神賠償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