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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楊東霖
被告
李偉英即福記燒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含失業賠償108,000元、精神賠償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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