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 原告
- 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宜龍
- 原告
- 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盛進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5,400元、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