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香港商驚奇學習有限公司、趙捷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香港商驚奇學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捷平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百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香港商驚奇學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