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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請求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許珮育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 千元;聲請書狀,應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第3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 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聲明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8,93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8,939元,揆諸前開說明,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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