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周信志、恆茂盛實業有限公司、陳克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周信志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恆茂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810元【計算式:平日之加班費115,311元+國定假日之加班費30,00 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20,499元=165,81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惟原告上開請求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180元【計算式:1,770元×2/3=1,18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0元【計算式:1,770元-1,180 元=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