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陳克強

  • 原告
    周信志
  • 被告
    恆茂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周信志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恆茂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810元【計算式:平日之加班費115,311元+國定假日之加班費30,00 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20,499元=165,81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惟原告上開請求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180元【計算式:1,770元×2/3=1,18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0元【計算式:1,770元-1,180 元=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周子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