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耀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林耀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4,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經核,本件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13元( 計算式:7,820元×2/3=5,213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7元(計算式:7,820元-5 ,213元=2,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提出民事起訴狀之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