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徐玉玲

原告
魏偲羽
訴訟代理人
柯惟升律師
被告
方客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客特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肆佰零柒元(計算式:1,220元×1/3=4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