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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王士珮

  • 原告
    許瀞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許瀞𩡝 訴訟代理人 吳振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自民國109年9月1日至9月17日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6,32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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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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