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傅仁正、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宸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傅仁正 訴訟代理人 游聖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76元(含國定假日未休工資22,660元、例假日加班費13,696元、延長工時加班費96,360元 、未予提撥之勞退金差額3,96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44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0元(計算式:1,440元×2/3=9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