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
- 原告
- 傅仁正
- 訴訟代理人
- 游聖佳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宸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76元(含國定假日未休工資22,660元、例假日加班費13,696元、延長工時加班費96,360元、未予提撥之勞退金差額3,96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0元(計算式:1,440元×2/3=9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