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乙○○、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陳穩如律師 相 對 人 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 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64萬6,297元、資遣費7萬1,937元,共計71萬8,234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71萬8,234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 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