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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千儀

聲請人
朝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鴻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4、5款所定情形之一、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即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755元,則依上列規定,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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