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阮詩涵、育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振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原 告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被 告 育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