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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被告
育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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