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鄒文欽、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薛郁翰、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 三人 之 送達代收人 劉宇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蘭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柒佰陸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伍萬零玖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