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張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晨瑋即昇旺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1,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查昇旺企業社為合夥組織,並以黃晨瑋為執行負責人,是原告應併確認被告之記載方式應否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