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6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鈦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成
被告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第一、二項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2,000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二、被告應返還原告所有之公司鑰匙、電梯感應卡、隨身碟」,並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民事起訴補正狀說明第二項訴之聲明上開物品大概價值2,800元,另外請求工程延宕損失16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64,800元(計算式:違約金51,000元+車輛交易貶值及原告不能營業損失111,000元+公司鑰匙、電梯感應卡、隨身碟2,800元+工程延宕損失1,600,000元=1,764,80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