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楊志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楊志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及事實理由欄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核,本件 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 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