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劉芳妤、晨食早午餐廚坊、蔡錦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晨食早午餐廚坊 法定代理人 蔡錦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食早午餐廚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參佰柒拾元(計算式:1110元×1/3=3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