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
- 原告
- 吳廷傑
- 被告
- 平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易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82,870元(計算式:必要醫療費用補償48,150元+原領工資補償1,685,120元+失能補償149,600元=317,1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