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筱柔、禾遠國際有限公司、李明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陳筱柔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 被 告 禾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7,150元、資遣費1萬0,238元、特休未休工資3,900元、勞工退休金1萬6,842元,金額共計3萬8,13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