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榮禧、林榮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05號 原 告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禧 被 告 林榮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蜂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零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