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05號
- 原告
-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榮禧
- 被告
- 林榮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蜂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零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