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郭孔繁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郭孔繁鬱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鑫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因給付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 ,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1/3=333,元以下四捨五 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