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游凱婷、祥瑀實業有限公司、吳嘉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游凱婷 被 告 祥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