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舊制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杜青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杜青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舊制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37,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 件法第12條規定因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31元(計算式:11,296元×2/3=7,531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5元(計算式:11,296元- 7,531元=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