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東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林東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柒佰陸拾參元(計算式:5,290元×1/3=1,7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