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安捷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致
被告
魏志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1,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