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希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林希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怡君(即嬌寵企業社)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玖萬元、特休未休工資肆萬元、6%勞退提撥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元,合計共貳拾伍萬玖仟陸佰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玖佰貳拾元(計算式:2,760元×1/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