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劉芳妤、陳盈君即永利小吃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7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陳盈君即永利小吃店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陳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