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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幸娥

上訴人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
代理人
周若妤
被上訴人
張芊誼
被上訴人
兼法定
代理人
龍世惠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5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5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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