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迪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寬
- 訴訟代理人
- 陳克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賀律師
- 被告
-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屬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