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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請求回復名譽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繼瑜

原告
迪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寬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俊賀律師
被告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屬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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