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名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迪那有限公司、陳銘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迪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寬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被 告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 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 原告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屬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