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迪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寬
- 訴訟代理人
- 陳克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賀律師
- 被告
-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併同多元化繳費單業於111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與送達證書各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與答詢表各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卷一第21、27頁;卷二第301-307頁),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