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家榮、路易十四有限公司、盧起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張家榮 被 上訴人 路易十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起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7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