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張家榮
- 被上訴人
- 路易十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起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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