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堅鼎勞安有限公司、武承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堅鼎勞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承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珮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3,27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