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堅鼎勞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武承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珮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3,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珮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3,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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