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億瑞德有限公司、陳席凱、何美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億瑞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席凱 被 上訴人 何美玉 金玉琴 李炳旺 王美鳳 吳玉花 蕭長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開判決主文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7萬4,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633元;第3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財產權 涉訟,均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共計8萬4,633元【計算式:5萬7,633元+(6人×4,500元)=8萬 4,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