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吳幸娥

上訴人
億瑞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席凱
被上訴人
何美玉

金玉琴

李炳旺

王美鳳

吳玉花

蕭長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開判決主文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7萬4,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633元;第3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均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8萬4,633元【計算式:5萬7,633元+(6人×4,500元)=8萬4,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