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楊蕙萍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周凱劇場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詹惠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因非財產權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因非財產權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