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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蕭鴻翔
原告
陳建宇
原告
吳誠友
原告
王太郎
原告
許翔仁
原告
沈竣閔
原告
賴國平
原告
楊國宏
原告
邱俊杰
原告
張美琪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醇皓律師
被告
威翔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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