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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恢復僱傭關係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

  • 原告
    尹楷堯
  • 被告
    嘉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偉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尹楷堯 被 告 嘉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 被 告 羅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0 年度勞補字第365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0月12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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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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