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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號

恢復僱傭關係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黃繼瑜

原告
尹楷堯
被告
嘉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
被告
羅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0 年度勞補字第365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0月12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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