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孫國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華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周佩倫律師 被 告 陳秀珠 羅雅雯 劉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尚應補繳45,3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