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平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蔡易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備位被告 平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廷傑因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零壹佰捌拾壹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