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銷售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正鎰、曾鴻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被 上訴人 曾鴻裕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0號請求給付銷售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