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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盧彥旭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王淑琍律師
被告
久昌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君律師
複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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