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周世金、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趙志遠、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周世金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遠 被 告 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