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 原告
- 周世金
- 訴訟代理人
- 游正曄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志遠
- 被告
- 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