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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趙志遠

  • 原告
    周世金
  • 被告
    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法人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周世金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遠 被 告 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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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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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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