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沈信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 勞訴字第21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其中本件上訴人對工資、加班費、資遣費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惟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工資、資遣費請求提起上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伍佰元(計算式:1,500元×1/3=5 00元);另紓困貸款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壹拾萬參仟玖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合計貳仟壹佰陸拾伍元(計算式:500+1,665=2,165),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