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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葉瑞浩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雪

胡碧蘭

詹益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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