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葉瑞浩、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胡碧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原 告 葉瑞浩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雪 胡碧蘭 詹益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