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 原告
- 陳梓芯
- 被告
- 楊凱翔(即驚嘆髮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106年5、6、7、8、9、10、11月,107年2月、3月,110年9月、10月的薪資單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106年5、6、7、8、9、10、11月,107年2月、3月,110年9月、10月的薪資單資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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