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梓芯、楊凱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原 告 陳梓芯 被 告 楊凱翔(即驚嘆髮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106年5、6、7、8、9、10、11月,107年2月、3月,110年9月、10月的薪資單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