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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陳梓芯
被告
楊凱翔(即驚嘆髮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106年5、6、7、8、9、10、11月,107年2月、3月,110年9月、10月的薪資單資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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